由环保总局拟定的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规定,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;ば姓鞴懿棵旁鹆钔V古盼郏⒋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?。(10月30日《第一财经日报》)
这一规定被环保总局和一些专家视为是一个不小的进步,因为此前相关法律
规定的处罚上限是一般不超过20万元。但笔者以为,规定了最高?疃,对环保总局履行其保护环境的职责而言,等于自缚手脚,搞得不好,这“100万元以下?睢被够崞鸬绞狗欠ㄅ盼酆戏ɑ淖饔谩
从逻辑上说,把处罚非法排污的“最高罚款额”设定为100万,无疑是源于这样一个假定:任何一家企业从非法排污中获得的收益都不可能超过100万。但笔者看不出这样的假定有任何的根据。
把“最高?疃睢鄙瓒ㄎ100万所可能造成的后果,还不仅仅是环保总局自缚手脚这么简单,它还很有可能在客观产生鼓励非法排污的效果。
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列维特,在自己的《魔鬼经济学》一书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有趣的故事:一家日托中心的管理人员,为了杜绝家长不按时接走孩子的现象,规定对每个迟到的家长罚款三美元。但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,这条规定出台之后,不按时接走孩子的家长反而大量增加了。后来他们才沮丧地发现,正是这三美元的?钍沟眉页た梢孕陌怖淼玫爻俚,因为“反正已经交了罚款”,交了?罹偷扔诨竦昧顺俚降淖矢瘛
人性都相通。这样看来,这样一个“100万元以下”的?睿埠苡锌赡芑岬贾鲁鱿址欠ㄅ盼燮笠荡罅吭黾拥纳缁岷蠊。因为对企业主来说,既然我已经按照“最高?疃睢苯荒闪朔=,那我当然就可以继续排污了。在这种情况下,非法排污不仅在经济上是合算的,甚至在道德上的那一点点负疚感,也不复存在了。
总之,我以为,要使?疃阅切┓欠ㄅ盼鄣钠笠嫡嬲姓鹕辶,最低限度是应该使罚款额超过从非法排污中获得的收益,使非法排污变成一种完全无利可图的行为;最高限度则应该是对非法排污的企业处以天文数字的惩罚性?睿庵址?詈头欠ㄅ盼墼斐傻氖导仕鹗Р槐厥且灰欢杂Φ墓叵,它的目的在于使非法排污变成一种风险极高,有可能导致自己倾家荡产的行为,使企业主不再心存侥幸,从而起到;せ肪,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可供生存的净土的目的。
(作者:邬凤英)